(三十)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将农民工列入重点援助对象,凡属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条件,直接予以受理;要集中力量、优先办理群体性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法律诉讼、非诉讼调解活动,并切实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对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免法律服务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的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
(三十一)强化工会等群体组织在维护农民工权益中的作用。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工会组织建设,鼓励、引导农民工参加工会,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要积极推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和以职代会为主要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开设农民工维权窗口,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通过多种渠道,全面推进农民工维权工作。
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
(三十二)产业发展促进就地转移就业。大力发展县域经济,重点支持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省“十一五”规划确定的重点工业企业的发展,支持龙头企业的生产和加工链条向农村延伸。落实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促进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落实扶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增强县域经济活力,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
(三十三)产业引进增加农民就地就业机会。充分利用我市的区位和资源优势,进一步加大“东引西进”力度,抓住沿海产业向内地转移和西部大开发机遇,积极吸引和承接东部发达地区产业、资本、技术转移,促进我市产业升级,以经济规模扩张增加就业岗位。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农民工工作
(三十四)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各级政府要把涉及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要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