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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二十五)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输出地计生部门要加强与输入地计生部门的工作联系与配合,完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措施,转变农民工婚育观念。对市内各县区间的农民工流动,县区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提高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

  (二十六)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加强对农民工居住场所的监管,保证其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逐步把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鼓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满5年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九、健全农民工维权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十七)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要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保障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从严打击一切危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十八)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对在二轮土地延包中获得承包权的外出务工农民,不得收回承包地,已收回的必须退还;对没有参加二轮延包、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外出务工农民全家落户城镇的,应按其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允许依法流转。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无力耕种所承包土地的,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不得撂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限制、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务工农民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九)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通过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特别是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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