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就业制度,提高就业服务质量
(十一)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统筹城乡就业,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全面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力度,按照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劳务输出服务体系。加强驻外劳务服务机构建设,强化与输入地的沟通和对接,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全方位的跟踪服务。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规范劳务输出、职业中介、劳务派遣行为。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鼓励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向农村劳动力开放,为农民工就业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各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要为出境务工人员开辟绿色通道,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国境审批手续。
六、加强就业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工整体素质
(十三)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贴近市场、突出品牌”的原则,大力开展农民工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地方特色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落实农村劳动者技能就业计划,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推广“培训券”等直接补贴做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等现代手段,加强农民外出就业基本知识的传授。做好扶贫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推动贫困地区富余劳动力转移。支持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发展订单式培训。输入地要把提高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计划。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及时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十四)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按照各自职能,劳动保障、劳务输出、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及安全生产等部门要完善并认真落实农民工培训规划,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根据岗位工作需求,用人单位要强化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责任。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根据劳务市场的需求,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尤其是要对从事煤炭等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进行专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