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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七)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全面实施小时最低工资制度。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及时做好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的发布工作,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凡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四、健全劳动用工制度,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八)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都要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

  (九)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加大卫生安全投入,扩大职业卫生服务覆盖面。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严格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和特种设备操作技能培训,杜绝无证上岗现象。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农民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和执法监督,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安全设施必须严格审查验收,严格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十)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在录用农民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用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坚决打击使用童工行为,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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