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管理,规范使用,不断提高社会消防组织的履职能力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据《办法》的要求,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各类社会消防组织的管理。公安合同制、乡镇专(兼)职、企业专职等形式的消防队要根据各自的不同特点,参照公安现役消防队管理模式,逐步统一建制称谓、统一招收条件、统一管理标准、统一外观标识。要进一步完善执勤备战、管理教育、业务训练、装备管理、考核评比等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提高队伍管理水平。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类社会消防组织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制定出台公安合同制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和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业务训练大纲,明确各职各类人员训练标准,加强对各类社会消防组织人员的业务培训,制定公安合同制消防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执勤备战制度,进一步规范执勤秩序,加强灭火救援协同演练,提高社会消防组织灭火实战能力。各类社会消防组织要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调度指挥,定期组织消防队员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体能技能训练,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的消防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
四、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全面提高社会火灾防控水平
各地要以《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按照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52号)和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豫政[2006]52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信政[2006]44号)文件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方针,立足本地实际,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发展,努力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作为主体,公安合同制和政府、单位专(兼)职消防队为辅助,群众性义务、志愿消防组织为基础,覆盖全市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今后,凡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旧城改造区等新建的消防站,没有现役消防编制的,都应当按照国家消防队(站)建设标准,建成“四有”标准的公安合同制消防队;处于城市消防队保护范围以外的乡镇应当规划建设专(兼)职消防队,2007年要达到应建数的80%;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其他社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消防组织。要将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之中,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不能落实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责任、不能完成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目标任务的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全市社会消防组织依法规范、健康快速地发展,全面提高我市社会火灾防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