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办法的意见
(信政〔2007〕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07年2 月7日,省长李成玉签发第102号省长令,发布了《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强力推动《办法》的全面贯彻落实
社会消防组织是预防、扑救火灾,实施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是社会火灾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社会消防组织是缓解消防力量不足,实现消防力量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主要途径。近年来,我市各类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缺乏法律支撑,社会消防组织的一些机制性、保障性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严重制约着社会消防组织的发展和职能的发挥。《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办法》的颁布,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社会单位建立社会消防组织的职责,明确了社会消防组织的经费、人员福利待遇等保障要求,明确了社会消防组织的法定职责,规范了社会消防组织的管理、训练及业务指导,解决了目前制约社会消防组织发展的瓶颈性问题,为我们加快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发展,加强社会消防组织管理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研究制定本地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年度建设目标,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管理责任。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现代传媒,利用单位、社区、农村的宣传栏、广播站等各种阵地,广泛宣传《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宣传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社会消防组织建设中所担负的责任,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发展,群策群力做好我市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落实保障,促进社会消防组织健康发展
大力发展社会消防组织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制定扶持社会消防组织发展的政策,不断推进其健康发展。要切实落实四项保障:一要落实经费保障。公安合同制消防队及乡(镇)政府建立的专(兼)职消防队所需经费要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他专(兼)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解决。二要落实装备保障。社会消防组织要建设配置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营房、装备和个人安全防护器材。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的专职消防队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设营房、配备人员和装备。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参照上述标准,要达到“有消防人员,有经费来源、有营房设施、有车辆装备”的“四有”要求。三要落实人员保障。各地要根据消防工作需要,招聘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社会消防组织人员在灭火和抢险救援中受伤、致残、死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四要落实执勤保障。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在往返途中免交车辆通行费、停车费。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起火单位应当补偿,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