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圈而不探、或达不到最低勘查投入、违法转让矿业权要依法处罚;
(三)对不按开发利用方案生产,严重破坏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关闭;
(四)对在矿产资源规划设定的禁采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铁路公路沿线规定范围内从事采矿活动的要坚决取缔;
(五)继续集中整治上天梯非金属矿区、息县濮公山灰岩矿区、光山马畈灰岩矿区、平桥区明港萤石矿区、固始东山灰岩矿区等重点矿区的开发秩序。
(六)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对企业设立、项目核准、矿业权审批、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等行为进行规范。及时纠正越权审批、以矿产资源开发名义招商引资配置矿产资源等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及徇私舞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或支持非法采矿等各种违法行为。
三、优化配置,深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通过资源整合上天梯非金属矿区,矿山企业布局、数量更加合理,要按照省整合领导小组的批复意见合理设置采矿权,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手续,通过调整产业政策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水平,通过提高非金属矿产品加工的科技含量,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其它各县区根据辖区实际,选定整合矿种,加快资源整合步伐,光山县、息县重点对水泥灰岩;平桥区、罗山县重点对萤石矿开展资源整合工作,制定整合方案,经市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批准后尽快实施,2007年10月底前要落实到位。
四、规范管理,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矿产资源开发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一)认真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增强政府对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市国土资源局5月底前要依据信阳市矿产资源规划和全省探矿权设置方案编制全市矿业权设置方案。各县区要在县区矿产资源规划和市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基础上抓紧编制粘土、河砂、建筑石料等乙类矿产采矿权设置方案,并于6月底前编制完成,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报请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施。
(二)全面推行采矿权有偿出让制度。出让新设采矿权除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以申请在先方式和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以外,其它一律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招拍挂出让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按照规定协议出让的矿业权价款不得低于同等条件下的市场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