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信政文〔2007〕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2006]第483号令及河南省人民政府[2007]第104号令的规定,结合信阳的实际情况,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原则
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是有效使用土地资源、公平税赋、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支持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依法调整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信阳市人民政府调整信阳市市区及郊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复函》等有关规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征收标准进行调整。二是总体平衡原则。按照全市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发展要求,依据土地地理位置,合理确定税额标准及地域等级。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征收标准
市区及郊区城镇土地划分为三个等级,各县城镇土地划分为两个等级。城镇土地年税额按10元/平方米、6元/平方米、3元/平方米三个标准执行。
(一)市区及郊区城镇土地使用征收标准及税征收范围
市区及郊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按三个等级划分:一级土地年税额10元/平方米,二级土地年税额6元/平方米,三级土地年税额3元/平方米。具体征收范围:
一级土地:西起陆军学院向南沿八一路至人寿保险公司,沿滨河北路直至移动公司,沿建设路至航空路口,沿路向北至农机宾馆路口,沿工区路向西至白云宾馆,过楚王城立交桥至烟草公司,沿路向西经青龙街、二七街至京汉街与四一路交叉口,由火车站立交桥向西经中山路北端(新马路市场)沿新马路到八一路口(陆军学院)。该区域以内设为一级征收范围。
二级土地:北起107国道、312国道立交桥,沿107国道向南至宝石桥,向东经琵琶山村委,沿路向北至平西大圆盘,沿平桥大道至光明路口,沿光明路向北至312国道,沿312国道直到与107国道立交桥;由红星路口向西,沿长安路、南湖大道两侧300米陆地以内至南湾管理区。以上区域以内设为二级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