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催缴土地出让金的通告
(通告〔2007〕5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加强我市土地出让金的征缴和管理,切实解决土地出让金欠缴问题,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让人不按时签订出让合同的,取消竞得资格,不退还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两年内不得参加信阳市土地竞拍。
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三、在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如实上缴财政专户之前,国土、建设、规划、房管、工商等部门对欠缴土地出让金单位停止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