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全市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项目均应严格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设计和建造;居住建筑项目均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DBJ41/071-2006)设计和建造。
启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政府机构及财政补贴或拨款的项目,要率先执行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率先进行办公和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经济条件好的县区或部门,应制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安排相应的资金逐步实施。
二、明确责任,强化管理
(四)市政府成立由市建设、发改、财政、审计、规划、国土、环保、房产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信阳市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下设信阳市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阳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工作的协调和实施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意见,在市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的推进和综合管理工作。要加强建筑节能工作中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竣工验收等闭合式管理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要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分析全市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进展情况。
(六)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固定资产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将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作为专题内容列入审查范围。
(七)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固定资产工程项目投资资金时,应将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作为专题内容列入审查范围。
(八)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单列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的章节,审查人员应有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印章,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在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含有建筑节能监督情况的内容。
(十)建设工程项目备案管理机构对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规定或建筑节能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备案。
(十一)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工程概预算执业人员的市场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规程、图集和技术规范,确保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率和强制性条文的落实;加强建筑节能地方标准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及时编制建筑节能相关定额补充子目并予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