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政〔2007〕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信阳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信阳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定点单位,是指经营旅游餐饮、住宿、文化娱乐、商品及旅游商品生产等服务,并经审查同意获得接待旅游团队资格的单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定点单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旅游定点单位的审批、复检和抽检;对旅游定点单位的环境服务设施、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进行指导评审;处理旅游者对旅游定点单位的投诉。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定点单位的初审及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旅游定点单位的环境服务设施、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进行指导评审;办理旅游者对定点单位的投诉。另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本县区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定点单位的审批、复检和抽检工作。
二、申请条件
第五条 旅游定点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旅游规划;
(二)法定经营手续齐全;
(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四)有与接待旅游团队相适应的设施及管理规范的停车场;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其经营质量符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服务标准;
(六)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必须经过旅游培训,持证上岗,有能用英语为客人服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