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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建设项目的实施,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实行项目预安排管理,预安排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未列入年度计划而又急需建设的应急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组织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费用评审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项目审批部门及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未严格审查核定政府投资项目总概算的;

  (三)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审批前未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

  (四)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稽察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八条 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核的;

  (二)未严格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预算,高估冒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未按项目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严格审核、审批工程变更的;

  (五)未严格审核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严格审查招标文件资料,导致不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进行交易的;

  (二)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交易活动过程监管不力,导致招投标结果显失公正、公平的;

  (三)对交易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制止、纠正的;

  (四)工作人员在交易活动中违反交易操作规程,故意泄露交易秘密,或者私下接触投标人、中介代理人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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