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政〔2007〕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严肃行政纪律,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信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国家公务员,以及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需要给予责任追究的,分别由主管单位、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责任追究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试行政府投资代建制的建设项目),主要是指:
(一)市级财政综合预算安排(包括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
(二)政府性负债的公共项目;
(三)地方财政担保的国债转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中用于政府性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
(四)以国有资产或国有产权置换方式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责任追究,是指监察机关对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有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违反管理程序等行为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以及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员和建设业主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的责任领导、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 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实行信访评估制度。重大项目实施前,由项目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邀请各方面的专家和专业人士,向涉及的群众代表及相关的部门征求意见,根据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协调各方面利益,进行科学合理地分析评估并向决策机关出具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