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0.5-1%计征。
10、其他行业:取消旅游景点门票、暂住人口、营运车辆价格调节基金。其他行业仍按信政[1999]2号、信政办[1999]56号、信政办[2000]12号、信政文[2003]103号文件执行。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
(一)征收单位职责。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指导各县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任务目标的制订及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代征单位按照征收范围、项目、标准和征收任务,组织实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
(二)征收票据使用。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必须使用市财政统一提供的票据,并加盖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财务专用章,各代征单位所用票据统一到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领取。
(三)加强稽查管理。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要加强对代征单位和被征单位的基金征收、缴纳的稽查管理。被征单位要及时足额缴纳,不得拒查、拒缴、拖延缴纳;代征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消极征收或截留基金。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一)政策性补贴。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补偿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二)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三)救助困难群体。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必需品进行动态价格补贴。
(四)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五)扶持粮油副食品等生产。因物价持续上涨,影响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供给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当肉、蛋、奶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大规模畜禽生产者和种畜、种禽企业给予补贴;支持价格信息发布、价格监测,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价格信息;支持与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的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及推广;扶持农副产品市场的建设及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绿色、有机等农产品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