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信政文〔2007〕198号)
浉河区、平桥区人民政府、鸡公山管理区、上天梯管理区、羊山新区、南湾管理区、工业城行政管理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改善人民群众生活,保持价格总水平的稳定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投放使用事宜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及征收标准
(一)征收范围
住宿业(营业性宾馆、饭店、培训中心、招待所、旅社),餐饮业,服务业(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像、休闲健身、文化娱乐业及中介服务等),烟草行业,房屋出租,电力、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行业,采矿业,建筑、安装、装饰业,广告业,其他行业。
(二)征收标准及征收部门
按照价格调节基金属地征收原则,凡在浉河区、平桥区、鸡公山管理区、上天梯管理区、羊山新区、南湾管理区、工业城行政管理区内形成的价格调节基金统一由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征收。
1、住宿业(不分单位或个人及其性质或隶属关系,旅游景区内免征):按住宿标准价价外征收3%或按客房经营总收入的3%扣征,由市基金办直征。
2、餐饮业:按营业收入的0.5-1%计征。
3、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1-2%计征。
4、烟草行业:按营业收入的0.1-0.15%计征,由市基金办直征。
5、房屋出租: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由市房管局代征。
6、电力、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行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由市基金办直征。
7、采矿业:河道采砂仍按信政文[2006]1号文规定执行,相关单位领取河沙专用定额票据时要全额预交河道采砂价格调节基金,由市水利局代征;原矿矿石按销售收入的2%征收,以矿石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产成品按销售收入的1%征收。
8、建筑、安装、装饰业:按承揽工程总造价的0.3%征收,由市建委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