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临时用地和拆迁补偿资金拨付办法
临时用地和拆迁补偿资金由用地单位直接拨付到县、区国土部门,由县、区国土部门负责全额交付被占地群众。各相关县区国土局应将经村、
乡、县三级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临时用地拆迁、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用落实到被占地群众手中的汇报材料上报市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克扣拆迁补偿费用。
四、工程建设协调、管理费用提取标准
工程建设协调、管理费用提取标准,按4500元/亩为基数提取6%。其中3.1%由项目单位拨付给市国土部门,作为县区国土部门对该工程的建设用地勘查定桩、地面附着物清点、施工过程中现场协调与管理的专项费用;2.9%由项目单位拨付给市政府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办公费、会议费、上级督察检查接待费等。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工程建设的临时用地、拆迁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国土部门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加强对被占地群众补偿落实情况的督察。要切实加强领导,抽调得力干部,建立精干的、强有力的领导班子;要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临时用地、拆迁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强化职责,落实措施,保证临时用地、拆迁任务按时完成。县区国土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配合用地单位做好用地拆迁和补偿工作,并为项目单位做好全过程服务,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要认真组织好临时用地拆迁补偿资金的拨付工作,确保做到公开、公正、全额补偿到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扣、截留和挪用,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中石油兰州至长沙成品油输出管道工程信阳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程征地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附表
兰州至长沙成品油输出管道工程信阳段建设征地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建(构)物名称
| 现状结构特征和范围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 注
|
平 房
| 土木结构
| 平方米
| 210
| 土坯或夯土墙、瓦顶
|
砖木结构
| 平方米
| 275
| 全砖墙、瓦顶
|
砖混结构
| 平方米
| 317
| 砖墙、预制或现浇砼板顶
|
二层以上楼房
| 砖木结构
| 平方米
| 296
|
|
砖混结构
| 平方米
| 410
|
|
简易房
| 石棉瓦
| 平方米
| 127
| 土坯墙草顶可对照此标准
|
窑
洞
| 平地砖石砌筑
| 平方米
| 235
|
|
土洞砖石全衬砌筑
| 平方米
| 215
|
|
土洞内粉刷常年住人
| 平方米
| 156
|
|
土洞破旧不能住人
| 平方米
| 60
| 洞高2.5米以上
|
土洞未住人,放杂物
| 平方米
| 20
| 洞高2米以上
|
砖围墙
| 二四墙
| 平方米
| 20
| 高2米
|
土围墙
|
| 平方米
| 10
| 高2米
|
砖瓦窑
| 轮窑20门
| 座
| 97580
| 每增减一门增减5800元
|
老式窑容量30000块
| 座
| 9000
| 容量增减一万块增减1900元
|
石灰窑
| 容量
| 立方米
| 195
|
|
水井
| 机井深40米砼井简(山区丘陵区)
| 眼
| 19515
| 深度每增加一米增290元
|
机井深40米砼井简(平原地区)
| 眼
| 5855
| 深度每增加一米增235元
|
井深10米砖砌井简
| 眼
| 2928
| 深度每增加一米增290元
|
压水井
| 眼
| 290
| 包括压机
|
蓄水(沼气)池
| 砖石砌、水泥抹面
| 立方米
| 117
|
|
薯 窑
| 深3-5米,窑容2000-4000斤
| 个
| 390
| 山区
|
深3-5米,窑容2000-4000斤
| 个
| 196
| 平原地区
|
温 室
| 钢、砼骨架、玻璃顶
| 平方米
| 60
| 有供热设施
|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顶
| 平方米
| 40
| 有供热设施
|
简易塑料薄膜棚
| 平方米
| 16
|
|
坟 墓
| 一墓一棺
| 座
| 800
| 每增加一棺增加100元
|
水 渠
| 横断面1平方米以上
| 米
| 40
| 砖、石砌
|
横断面0.5-1平方米
| 米
| 30
| 砖、石砌
|
横断面0.5平方米以上
| 米
| 20
| 砖、石砌
|
土渠
|
|
| 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补偿
|
供电通讯
线路
| 水泥杆高度8-10米
| 根
| 196
| 包括线路拆迁
|
水泥杆高度11-15米
| 根
| 235
| 包括线路拆迁
|
木杆
| 根
| 78
| 包括线路拆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