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对集中成片棚户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棚户区改造要确保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力戒大拆大建。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其住房的相关待遇内容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其管理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实施城中村改造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集中组织建设一定比例面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建设用于对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优惠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开发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出租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并在年度用地指标申报时单独列出。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