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租赁补贴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四)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社会租金较高的地方,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配建比例原则上按5%-10%确定,并在规划条件和《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也可考虑相对集中建设。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面向社会出租的中小户型住房。
(五)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本级及各县、区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市本级及县、区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利用银行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直接融资筹措资金;通过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货币补贴计划,做好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前期工作。对财政困难县、区,通过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六)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和年度复核制度。通过逐级审核和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享受廉租住房住房的家庭实行年度复核制,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不合格的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