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场站建设步伐,每年征收的客票附加费和货运附加费按规定比例和程序用于场站建设。政府投资的场站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县、乡,尤其贫困县和贫困乡镇场站建设。
(三)关于审批体制改革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场站建设的规划管理,将道路运输场站纳入城镇发展总体规则。在场站规划、建设用址、经营注册以及场站经营和运输经营者人员、资金、场地、车辆、房产等分离环节,市发展改革、国土、税务、建设、工商、劳动保障、国资、公安、房管等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场站改革的支持力度,减免相关费用,降低改革成本。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道路运输场站与高速公路、一般干线公路、城乡公路统一规划、同步实施。规划要充分考虑到城镇发展、旅客和货物集散、换乘以及与其他运输方式场站的衔接,合理布局,确保车辆流向合理、出入方便。在城镇建设道路运输场站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及城镇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场站建设的规模、标准必须符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社会资金建设的场站项目实行备案制。县、乡(镇)场站项目向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有政府资金投资或补助的场站建设项目,由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和上报上级交通行政部门及发展改革部门。
(四)关于监督管理体制改革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场站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经批准的场站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有政府资金投入的场站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依法确定项目法人和工程施工、监理单位。
运输场站建设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对于新建的运输场站,交通运管机构要组织严格的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能投入使用。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运输场站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场站的监督管理,要依据国家、省关于道路运输场站开业经济技术条件规定,严格把关,对于不具备开业条件的场站,坚决取消经营资格;对服务质量差或不公平服务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改革要求
(一)实施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