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交通运输收入营业税税率为3%,租赁收入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3%;个人所得税随征率为1%,按月征收;车船使用税货车年计税标准为每吨40元,按年征收。
3、建筑工程用砂、石资源税为每立方米1元。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以合同金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万分之三;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以运费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万分之五,在书立合同时由合同双方分别缴纳。
(二)征收方式
1、申报缴纳。纳税单位和个人取得上述应税收入后应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2、直接征收。由各县主管地税机关采取以票控税办法,直接征收。
3、代扣代缴。凡在我市境内从事阿深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独立核算并支付应税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建筑用砂、石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同时主管地税机关可依法委托支付运输收入、租赁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代征代扣代缴税款手续,签订《代扣代缴协议》,领取《代扣代缴证书》,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期申报,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四、发票管理
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原始凭据,也是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一切经济业务活动中发生收付款项都要开具和取得合法发票。负责我市境内阿深高速公路建设的承包商、项目部,在支付分包、转包工程价款及营运费用时,必须索取建筑业发票、运输服务业发票。严禁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不得以收据、商业发票、内部结算单代替指定的专业发票。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举报,税务机关要为举报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举报电话:6219167)。
对未按规定开具、取得发票以及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各种税收违法行为,主管地税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法印制发票的,依据《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