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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阿深高速公路信阳段建筑工程税收管理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阿深高速公路信阳段建筑工程税收管理的通知
(信政办〔2005〕81号)


息县、光山县、新县人民政府,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为加强阿深高速公路信阳段建筑工程的税收管理工作,维护和理顺阿深公路施工的税收秩序,打击偷、抗税行为,支持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凡途经信阳市境内的阿深高速公路建筑工程应缴纳的建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信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阿深高速公路的施工工程在我市境内的分包、转包工程个人所得税,交通运输业收入和租赁服务业收入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建筑用砂、石资源税以及建筑承包合同、运输合同等印花税,由各县地方税务局设专人负责征收管理和日常检查。征收的税款,市与有关县按照核定基数、比例分成(5:5)、超收全留的原则办理。

  二、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设阿深高速公路项目的承包(包括分包、转包)及从事其它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工程开工前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城建部门批准开工的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开户银行帐号,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报验手续。
  (二)纳税申报。依照税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税款,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及与之相关的其它纳税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及报验手续、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未按期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有关纳税资料的,由各县主管地税机关依据《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处两千以下罚款;对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法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税款征收
  (一)计税标准
  1、分包、转包工程个人所得税以分包、转包收入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为预征率1%,在取得分包、转包收入时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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