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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物价办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施行。

  附件:
  各县(区)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数额表

县 区

各地上缴数额

其中中央基金

其中地方配套

备 注

万元

万元

万元

浉河区

462

260

202

 

平桥区

854

480

374

 

息县

266

149

117

 

淮滨县

196

110

86

 

潢川县

702

394

308

 

光山县

578

325

253

 

固始县

908

510

398

 

商城县

361

203

158

 

罗山县

535

300

235

 

新县

380

213

167

 

小计1

5242

2944

2298

 

市水利局

866

487

379

 

市供水集团公司

1192

669

523

 

小计2

2058

1156

902

 

合计

7300

4100

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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