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免征家禽及家禽产品检验检疫费所减少的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足额补贴,确保防疫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其他因免征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而减少的财政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三、加大对家禽业的资金扶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农户的授信额度与贷款力度,给予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必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适当延长企业还款期限,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对国家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省定重点家禽养殖企业的贷款,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为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国家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负担50%,省定重点家禽企业贴息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市财政各负担50%。
四、加强对种禽的保护
祖代种禽场、父母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流动资金贷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各级财政要大力支持祖代种禽场、父母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对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给予补贴,按每套存栏种禽一次性补贴20元的标准,由省、市、县(区)分别负担50%、30%、20%。各级政府要对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周围3公里以内的所有散养家禽一律实行圈养。
五、积极推进家禽饲养方式转变
要大力发展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积极引导广大养禽场户进行补栏,扩大生产规模,促进家禽业向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饲养方式转变。各级财政要对养殖小区和重点规模养殖场的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等给予资金支持。在家禽主产区,要统筹规划,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实行统一的防疫和管理制度,提高重大动物疾病预防和控制能力,促进家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六、保证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和企业职工生活
有关部门要在依法加大监管力度、严禁疫区家禽及禽类产品流入我市的同时,对非疫区持有检疫合格证、公路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有效证明,经查验合格的禽类产品,要保证正常流通,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和采取封锁措施。要整顿规范城镇活禽交易市场的交易和屠宰行为,改善卫生防疫条件,搞好检疫和消毒。要科学宣传禽类产品消费知识,正确引导消费,扩大市场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