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通知
(信政办〔2006〕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05年,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给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带来了较大损失。为保护家禽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分别于2005年11月18日、2005年12月21日下发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05〕105号),分别就减免税费、贷款贴息等方面明确了具体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6号和豫政办〔2005〕105号文件精神,保持我市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家禽免疫实行财政补贴
积极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对应进行免疫的家禽实行强制免疫。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全部由财政负担,按中央、省、市、县(区)各50%、20%、20%、10%的比例分别承担,其中国家级和省定贫困县按中央、省、市、县(区) 各50%、25%、20%、5%的比例分别承担(固始县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市、县补贴,下同)。
二、免征部分税费
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006年视情况另行规定;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要及时足额退给企业;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四项政府性基金项目,免征家禽及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污水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车辆通行费、《种畜禽生产(孵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生产经营资格审查费、等级鉴定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005年1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经按规定缴纳的基金和收费,不再退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