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南部山丘区居住较分散的以自然村为单元建立集中供水工程,实行供水到户。
(4)注重结合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保证学生喝上卫生水。
二、饮水质量标准
1、水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的饮用水,须经县(区)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化验认定,并符合《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规定。
2、水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设计用水量主要包括居民生活用水、畜禽饲养用水等。按照水利部、卫生部《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我市农村每人每天用水量不低于40L。
3、水源。在选择水源时,要充分利用现有大、中、小型水库、河道及提水设施等,作为饮水安全水源工程;对有些地区可采取打井引水等形式,既要做到水源可靠,水质良好,又要便于施工和管理。
三、工程建设管理
1、工程建设。工程实施由有关县(区)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工程在规划设计之前,要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使受益群众自觉自愿参与工程建设。为确保工程质量,在工程建设中要实行工程招标制和工程质量监理制,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施工队伍从事工程建设。对机泵、设备、管材等主要工程材料,实行政府统一采购,并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
2、工程验收
工程完成后,各县(区)按照有关规定准备竣工验收材料,组织自验,合格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初验。第一批项目要于今年6月底竣工,第二批项目要于11月底前竣工,省、市将于12月底前对两批计划项目进行验收。具体验收标准和要求,按照《2006年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实施方案》中有关条款执行。
3、工程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要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区)水利部门要加强工程运营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护制度,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责任,合理核定水价,实行按方计量,全成本收费。确保饮水工程维修费用及管护人员报酬的落实,使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同时,加强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和供水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良性运行。
4、资金筹措。按照国家的要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投资。国家、省的投资主要用于水源工程建设,管网建设由市、县(区)负责,入户部分由受益群众负担。群众筹资部分,要让群众充分参与,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做到公开、公正。国家核算我省人均投资360元,其中,中央国债160元/人,地方200元/人(含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要求,保证配套资金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