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非法聚集、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拒绝、阻碍执法部门查处传销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利用传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金融秩序,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加强对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在公园、广场、绿地等公众场所非法聚会和为传销提供租赁房屋的违法行为。
(四)商务、民政、信访、交通、财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公安、工商部门查处传销活动。
(五)房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房产中介所的管理,要求其在房屋中介过程中,不得为传销人员联系提供经营、居住场所,并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
(六)综治部门:要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纳入对各县、区,各管理区、开发区和相关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
(七)监察部门:加强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打击传销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对辖区内传销活动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甚至参与、支持、包庇纵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银监局、人民银行:依法对利用传销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协调有关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工商、公安机关对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的银行帐户暂停结算业务。
(九)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加大对禁止传销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群众自觉抑制和远离传销,并积极举报传销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传销的浓厚氛围。
(十)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传销活动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积极参与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查处取缔行动,做好传销人员的劝返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管理,做好对本辖区内向传销人员租赁房屋户主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