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涉爆涉枪单位储存库房的看护制度、守卫力量和防盗报警设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守卫力量不足的,要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取消储存资格。
5、对辖区内管制刀具生产销售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管制刀具生产、经销企业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或者未建立购销登记制度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三)依法查处。
1、对发现的涉爆涉枪犯罪案件,要迅速立案侦查,全力侦破,并严格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涉案犯罪人员。对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以及枪支零部件等重大案件,市公安局要逐案督办并及时报告公安厅。要与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紧密结合,深挖黑恶势力涉爆涉枪犯罪线索,务求做到除恶务尽。对督办的重大涉爆涉枪案件,属地公安机关要坚决一查到底,圆满完成督办任务。
2、对群众举报的各类涉爆涉枪案件线索,要逐一进行核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落实查办单位和人员,明确查处要求和办案责任,坚决依法予以查处打击。对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3、对重大涉爆涉枪逃犯,属地公安机关要逐一落实追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认真梳理排查潜逃线索,全力进行追捕,相关地方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发挥整体优势,力争抓获一批、移送起诉一批重大涉爆涉枪逃犯。
4、对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要在依法收缴管制刀具的同时,对非法携带者要严格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5日以下拘留,属于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依法从重予以10日以下拘留。
5、把彻底查清涉案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来源作为侦查办案的重要内容和结案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对涉爆涉枪案件、涉案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来源的追查工作,着力查清涉案物品源头、端掉非法制贩窝点、捣毁贩运网络,强化对非法制贩源头的查禁打击。
(四)建章立制。
1、市公安局将进一步落实县级公安机关和属地派出所对涉爆涉枪单位的监管职责和工作要求,健全安全监管责任制。根据我市实际切实加强执法机制建设,规范许可审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工作,夯实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安全监管基础工作。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作为治安部门、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的重要职责,纳入岗位目标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考核奖惩,确保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