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意见
(信政文〔2006〕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贯彻落实《
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以下简称《条例》),坚持依法行政,弘扬民族文化,保障地方志工作持久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学习贯彻好《条例》
《条例》是我国关于地方志工作的第一部法规,规范了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的精神,对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史志工作长效机制,促进史志工作全面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尤其是市、县两级史志部门,要充分认识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深入宣传好《条例》,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条例》的精神上来,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和协调,努力解决地方志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修志,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我市地方志工作全面发展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这一规定,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明确领导分工,强化领导责任,稳定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进一步加强史志干部队伍建设。要注意配备好地方志机构的领导班子,选拔德才兼备、通晓业务的方志学术带头人等优秀人才充实到史志队伍中来。要把地方志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拨款,满足编修地方志书和综合年鉴等项工作需要,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大投入力度,要切实改善史志部门的工作条件,促进地方志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县、区要按照《条例》规定,统筹工作安排,在抓紧抓好第二轮修志工作的同时,适时开展本地综合年鉴的编纂工作,既为三个文明建设提供现实服务,又为新一轮地方志的编纂积累必要的资料,切实保障地方志事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