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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一)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主要灾害和事故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要求,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机构按照不同行业设计审查规定的内容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以书面形式批复建设单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批复。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国家规定相应安全预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提交的材料中应有安全预评价报告。

  (一)矿山建设项目;
  (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险行业的建设项目;
  (四)属于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五)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建设项目;
  (六)国家、省、行业另有规定的建设项目;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其他具有较多危险或危险程度较高的建设项目。

(二)施工检查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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