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政办〔2006〕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信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信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减少或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项目是指信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和居民自建3层以下住宅等项目的安全设施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应当有本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和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的专门章节论述(编制安全专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