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清理工作要求
清理工作是贯彻《若干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清理工作,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持政令畅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确定清理限制非公有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责任人,具体负责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清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确定清理工作责任人。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责任人名单于2006年8月2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增加责任意识。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抓好清理工作落实。各县、区政府所属部门、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由制定部门、单位负责清理;市、县(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由本级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的部门、单位进行初步清理,并将清理意见于2006年9月20日前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三)发挥舆论作用。清理工作要发挥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法制办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市法制办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为:6278115和xysfzb@126.com;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为:6339322和xzqyz@371.com),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清理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四)强化督查检查。各县、区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查检查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对清理工作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五)完成时限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06年9月30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要汇总本地、本部门的清理结果,并于2006年10月10日前将清理总结及《清理情况表》(见附件)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归纳汇总后,经市政府同意,于2006年10月20日前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