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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信政办〔2006〕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6〕2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重点

  清理的范围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管理区、开发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

  清理的重点为现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以及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二)在电力、电信、铁路、石油行业和领域,是否存在垄断及禁止性的规定。
  (三)在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领域,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是否存在禁止性规定。
  (四)在金融服务业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重组方面,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五)在财税、信贷支持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的规定。
  (六)在社会中介服务、提供创业服务,企业员工培训、科技创新服务、开拓国内外市场、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以及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规定。
  (七)《若干意见》中规定的其他需要清理的内容。

  二、清理工作原则

  (一)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负其责,制发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已不存在其职能调整到新机构的,由承接其职能的单位负责清理。
  (二)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中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禁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当予以修改。
  (三)各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管理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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