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简化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目前,各县、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尚不够成熟,绝大部分协会人员少、规模小、注册资金不足。所以,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工作应本着与时俱进、求实创新的精神,在不违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
(一)登记范围
凡在县(区)、乡(镇)、村三级区域内设立的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均应及时进行登记。对暂时达不到登记条件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实行备案制,由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宗旨、业务范围、负责人或联系人等情况进行备案,并以书面形式发出备案通知,允许其开展活动。备案期为一年,待条件成熟后,再行登记。必须坚持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目的,对公司、合作社等企业性组织不宜作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进行登记。
(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县(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相应的县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部门,乡(镇)、村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相应的县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上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均为县级民政部门。
(三)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法人登记条件
县(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具备下列条件:个人会员25个以上或者单位会员10个以上,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的会员不少于35个,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6000元,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乡(镇)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具备下列条件:个人会员 15个以上或者单位会员5个以上,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的会员不少于20个,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相对固定的住所,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3000元,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具备下列条件:个人会员10个以上或者单位会员2个以上,或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的会员总数不少于12个,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活动相应的条件,有相对固定的联系地点,有具体的联系人或负责人,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2000元,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