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乡(镇)人民政府应鼓励沿线农民投工投劳,支援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有条件的乡镇可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6、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融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二)资金拨付
1、省级财政预算内(含汽车养路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实行对县(区)切块包干的管理方式。根据各县(区)管养的农村公路里程,考虑农村公路的正常服务年限、地方养护资金到位情况和上年度公路养护工程目标完成情况,编制年度农村公路省补助资金建议计划,经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并直接拨付县级财政部门。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超支不补,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解决。
2、市级财政预算内(含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市级分成)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大中修等专项工程。
3、县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和其他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和水毁等专项工程。
(三)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市财政、交通、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完善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各级交通、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其合理有效使用和安全。
四、管理养护运行机制
(一)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建立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管理分类运作机制。县道养护和乡道、村道中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大中修、防护、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实行计量支付,合同管理。
乡道及村道的日常保养应结合当地实际,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沿线村民。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也可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