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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2007)

  二、领会政策,认真贯彻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与要求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应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按1人安排;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预算经费或收入中列支;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按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帐号、缴款数额和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的,除限期补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缴,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用人单位人数按统计局统计的人数为准,每年用人单位人员统计数据和年平均工资额数据由市、县(区)统计局负责及时提供。用人单位人员数据和年平均工资总额数据以统计局统计数据为法定依据。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省政府令规定的缴费标准、列支途径、缴纳方式到指定地点按期缴纳。

  三、严格政策,加强管理,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落到实处

  按照工作部署,我市决定每年3月中旬至12月底进行各相关单位的年审和保障金征收工作。市、县(区)残联要根据用人单位应安置残疾人比例,认真高效完成年审,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及应缴纳的数额,从5月份开始,向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以前年度未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必须与本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并缴纳。各用人单位必须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所列银行帐户、缴款地点、缴款数额和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既不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除责令其限期如数补交外,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仍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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