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信政文〔2007〕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今年2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了第448号国务院令,颁布了《
残疾人就业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近几年,我市残疾人就业和保障金征收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社会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我市的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单位推诿扯皮、软磨硬拖等拒不履行义务的现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贯彻落实《
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自觉性和重要性
残疾人做为社会的特殊弱势群体,一直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残疾人就业是改善其社会地位、生活状况和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条件,是国家法律赋予残疾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残疾人就业问题的解决程度不仅关系到残疾人的自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社会的整体质量以及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在我市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对暂时无法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征收就业保障金,是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发挥残疾人创造力,构建“和谐信阳”的一项重要举措。
《
残疾人就业条例》、《
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都负有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是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义务的方式。两个文件的出台,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了法律法规保障。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与义务,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工作,推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