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安排
(一)成立组织。9月上旬,市政府成立了以主管市长为组长的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这次整治活动在该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整治工作,市质监、工商、卫生、商务、药监、公安等部门积极参与,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负责此项工作。
(二)排查确认。从9月10日至9月30日,由市、县(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共同对全市没有获取生产许可资格的小作坊进行排查确认。
(三)整顿处理。从9月30日至11月30日,由市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小作坊进行综合治理,逐步推进区域限售制度。
(四)效果评价。从12月1日至12月20日,由市政府组织专门人员对小作坊治理效果进行检查评估。
五、具体措施
(一)对于经排查确认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的小作坊,责令其1个月内完善条件,获取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逾期不能取证的,予以取缔。
(二)对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而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小作坊,实行区域限售措施。经小作坊业主申请,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办事处)确认,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评定后,发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区域限售登记证》,分类实施管理。《登记证》有效期一年。
对小麦粉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整治。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小作坊,限期完善条件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凭证生产经营。对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可暂核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区域限售登记证》,只允许在厂内兑换,不得出厂门设点,否则,均按无证生产经营查处。
对大米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整治。责令其完善条件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整改期间,暂核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区域限售登记证》,限定其产品不得往超市、商店销售,不得到所在县(区)行政区以外销售。
对豆腐、豆腐皮、挂面、糕点等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整治。在引导其集中或规模化生产加工的同时,对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而无生产许可证的小作坊,暂核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区域限售登记证》,限定其产品不得在超市、商场内销售(豆制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暂可在设有蔬菜销售区的超市销售),糕点产品一律不得到厂外(店外)销售,所有产品只能在本县(区)辖区内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