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城区地名规范管理意见的通知
(信政办〔2007〕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市城区地名规范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市城区地名规范管理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
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为加强市城区地名规范管理,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优化城市地名环境,适应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
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地名规范适用范围
市城区地名规范管理,是指对市城区规划内的新建路街巷、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公共设施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设置等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地名命名更名原则
按照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
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照顾习俗、体现规划、好找好记的原则,地名的命名更名要符合国家与社会的利益,符合城市建设和地名规划要求,含义健康;不得使用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带有封建和殖民色彩、崇尚王公权贵、违背社会公德和格调低俗的词语;也不得使用易产生误解、歧义的词语;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禁止用外国地名及其谐音命名;禁止一地多名,尽量避免以行政区划名称、方位命名地名;所选用名称应与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避免使用名不符实的名称;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国际”、“世界”等词语;所选用名称应尽量避免使用生僻字和次生僻字,尽量避免使用多音字;市区内道路、住宅区、大型建筑物、公共设施的名称不得重名、同音。所命名更名的地名,即体现信阳山水、人文历史特征,又具有时代气息,力求做到“有文化、有出处、有规律、有创意、有品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