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建筑面积误差率是指建筑工程竣工时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占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比例。建筑面积误差率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单体建筑面积误差率不超过5%。
(二)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5%;
总建筑面积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3%;
总建筑面积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2%;
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1%;
总建筑面积误差按累计进行计算,但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实测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经城管、国土等部门查处完毕后再报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第十六条 在满足日照间距、容积率、消防等技术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允许一定的施工误差。对高层建筑,必要时应做日照分析界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具体允许施工误差范围为:
1.建筑间距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
2.24米以下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24米~50米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3米以内;50米 ~100米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4米以内;100米以上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5米以内。
3.室内地坪高度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且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规定及市有关防汛标高要求。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决定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材料之一,未申请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开展规划核实工作,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市(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