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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内容,对照核准的文件、图纸和材料逐项进行核验;

  (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通过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决定书。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并作出准予通过规划核实或者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决定。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不合格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规划核实。

  第九条 在规划核实过程中,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依法交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理。违法建设处理未结案的,不予规划核实。

  第十条 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规划核实小组,人数不少于两人。规划核实工作结束后,规划核实小组应当提交规划核实意见,并由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应公开进行,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原则上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特殊情况需要分期规划核实的,可以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分期规划核实方案和结果应当公示。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按照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江苏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和《泰州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的办法》执行。

  建筑面积误差核算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总用地面积作为核算单元(包括分期规划核实)。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总建筑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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