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律法规关于消防、环保、民防、卫生、防汛等方面的要求已经落实到位;
(七)其他按要求需要符合的条件。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
(二)经确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确认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供地批准文件;
(四)规划批后公布资料;
(五)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放线定位图和放线说明;
(六)建设工程验线合格通知单、建设工程定位复验合格通知单;
(七)按建筑施工图纸施工的情况(如有变更附变更图纸原件);
(八)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测量图、光盘(地下管线工程须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九)房屋建筑面积勘测报告;
(十)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的绿化验收意见;
(十一)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提供国土资源部门签署意见的《泰州市区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表》;
(十二)消防、环保、民防、卫生、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停车泊位、出入口设置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次、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外墙材料、色彩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三)道路、绿化、环卫、停车、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包括管线走向坐标、埋设深度或架空高度、横断面布置、路面标高、桥梁净空高度等;
(四)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
(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法律、法规规定由专业部门进行专项验收的,由专业部门出具单项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