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作用,为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服务
正确决策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前提,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是正确决策的保障。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论证,推动依法决策,是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重要职能。
要继续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监督程序。进一步规范备案审查方法和机制,重点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问题,对发现的与法律相抵触或超越立法权限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保证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要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审核论证制度。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司法厅、局长办公会,对重点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措施等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和监督,直接为厅、局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要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组织开展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评估,重点检查现有的规定是否存在滞后改革发展实践、与上位法或相关法律的规定相抵触、规定过于原则或制度机制不完备等方面的问题,适时组织推动相关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工作。
四、强化法制机构的执法监督作用,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服务
执法监督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也是法制工作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
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工作,明确执法依据,分解执法权限,界定执法责任,公开执法程序,推进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的建立完善。
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采取执法案件评查、质量考核、绩效评估、满意度测评等措施,对执法机构、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事前合法性审查工作,特别是对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实行事前法律审查监督,避免违法行政、越权执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情形的发生。
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纠错功能,及时化解因违法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对通过办案发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可以采取“行政执法建议书”等方式,及时提出修改相关规定、完善相关制度的改进执法建议,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的内部层级监督作用,推动司法行政制度、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