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零售药店定点资格有效期为3年,到期验证延期。定点资格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定点零售药店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延期申请。逾期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视作放弃延期,有效期满即不再具有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延期的条件和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有关规定执行。准予延期的零售药店,继续作为定点零售药店。不予延期及放弃延期的,不再具有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经办机构停止与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第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地址、经营药品使用面积、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30日内,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信息变更。

  第九条 零售药店在取得定点资格30日内,应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未按规定时间及时签订《服务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第十条 《服务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药费结算、权利与义务等。协议有效期为1年。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IC卡发生的药品费用予以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经办机构对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费用应及时予以结算。

  第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处方药品与非处方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安全有效的优质药品。外配处方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并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1年以上,以备核查。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的,不得销售处方药。

  第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在指定位置悬挂统一制式的医疗保险定点标牌,并在营业场所内公布医疗保险政策咨询、投诉及医疗保险卡挂失电话。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定点零售药店,应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经办机构与其中止服务协议3个月:
  (一)营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经营服务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