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强就业服务。强化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特别是街道、苏木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要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佣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强化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对接,促进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十二)支持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将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家庭服务企业,为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极支持;加大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周;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兴办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为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在行业发展中起到重要补充作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四、规范秩序
(十三)制订落实行业标准。研究制(修)订家庭服务各业态服务标准,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逐步扩大标准覆盖范围。各盟市、各行业协会和企业要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切实抓好家庭服务业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按照让家庭满意、让从业人员满意的要求,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
(十四)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和完善《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家庭服务人员职业守则》、《家庭服务业行业公约》、《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等,逐步形成完整的行业制度规范体系。
(十五)加强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开展市场清理整顿,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维护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制订家政服务机构资质规范,家政服务机构或从事家政服务经营的;须向有关部门备案。
(十六)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要将职业道德作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内容。逐步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在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评级以及日常监管、表彰奖励中,要重点考核诚信经营情况,将家庭服务供需各方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的诚信记录联网。
五、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