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扶持政策
(九)财税支持。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自治区、各盟市、旗县(市、区)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作为扶持对象。各级财政要根据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就业资金预算。
对新创办的家庭服务业除初始创业者营业税起征点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外,要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减免有关税费和享受创业政策扶持;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税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家庭服务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标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元;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 (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我区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10000元,按次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十)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和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企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城乡创业者,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享受有基层工作经历报考、应聘人员有关政策。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