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11]81号 9月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乡村医生是农村牧区三级医疗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确保农村牧区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牧区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全面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 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条件,实现嘎查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嘎查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牧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牧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苏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蒙中医药方法为农村牧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苏木乡镇卫生院及旗县(市、区)医疗机构,做好家庭康复指导;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嘎查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明确嘎查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嘎查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嘎查村设置1所政府支持的嘎查村卫生室,并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以下嘎查村卫生室均为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城区内和苏木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嘎查村原则上不设嘎查村卫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