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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流动人口实施居住证制度的试行意见


  9、对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在我市就业的,根据持证人要求和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可一次性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包括单位为其等额缴存部分)。

  10、持证人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时,由所在地相关部门优先接待处理。到有关部门、机构办理有关业务,咨询有关问题时要实行“首问负责制,二问办结制”,优先予以办理、答复。

  (五)非本市籍居住证持证人被我市城镇企事业单位聘用为高级以上职业资格的、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在居住地投资、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县城以上城市连续缴纳养老保险六个月以上的、县城以上城市连续务工六个月以上的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可以申请居住地常住户口。

  (六)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维护。

  (七)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或者居住证时不得附加其他收费。

  七、居住证制度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赵义山任组长,市公安局局长张清、市综治办主任李文平、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彤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市综治办和财政、公安、地税、房管、建设、教育、人社、人口计生、工商、文化、卫生、司法、民政、交通及工青妇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公安局副局长黄三平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居住证制度的实施,成立相应机构,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标准、配套措施、实施计划等,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明确工作职责。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全市上下要整体联动,形成合力。综治、公安、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人事、教育、卫生、司法、规划建设、交通、国土资源、财政、地税、工商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部门,落实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各项措施。要建立部门间经常联系协调制度,按照便民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企业是本单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服务管理责任,依法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出租房房东要强化责任意识,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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