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急件是自公文送达之日起,需受文单位10个工作日内办结的公文;特急件是需受文单位5个工作日内办结的公文;特别紧急事项应在文内注明时限要求。
应根据工作需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发送紧急公文应在交换系统上标注与公文上一致的紧急程度。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在发送电子公文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不得通过交换系统发送私人信件等与工作无关的电子文件和信息。
(二) 电子公文附件中如含有涉及国家秘密文件,该电子公文应作为密级文件管理,不得通过本交换系统发送。
(三) 电子公文中含代拟文稿的,应附加可编辑的电子文稿。
(四) 已发出的电子公文如有误需重新发送的,应在交换系统的公文标题后标注“(前件有误,以此件为准)”字样。
(五)带有特殊规格附件(如书籍、图纸等) 的公文,无法以电子公文形式发送的,应将公文正文部分制作成电子公文进行发送,并在交换系统公文标题后标注“(附件纸质交换)”字样; 同时应交换完整的纸质公文(包括公文正文和附件部分)。
(六)属联合发文的,联合上报公文可只加盖主办机关电子印章,联合下发公文需加盖所有发文机关的电子印章。完成联合发文用印后由主办单位负责发送和跟踪发送情况。
(七)工作秘密事项应按规定标注为“内部”。
第六章 应急与安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的交换系统出现故障,导致电子公文无法正常交换时,使用单位应及时自行排查故障;经本单位信息化部门维修后,故障仍无法排除的,应及时通知市府办公厅组织有关单位协助查找原因,排除故障。
从发现故障起,4小时后交换系统仍无法正常使用的,故障单位应向市府办公厅提出申请, 由市府办公厅在交换系统上发布故障通知。故障单位及其他各使用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公文流转正常进行。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因场地搬迁等特殊原因,需中断正常电子公文交换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市府办公厅,并承诺恢复电子公文交换的具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市府办公厅应将该单位暂停电子公文交换的情况在交换系统上发布,并在交换系统上暂停该单位的交换功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印发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4]10号)、《印发<广州市政府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5]15号) 同时废止。
附件:1. 广州市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电子印章制作申请表
2.广州市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使用单位注册申请表
3.广州市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使用单位注销登记表
4. 广州市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使用单位名称变更申请表
附件1
广州市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电子印章制作申请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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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章 │ │申请│ │
│ │单位 │ │日期│ │
│ ├────────┼──────────────────────────────┼──┼──────────┤
│ │印章 │ │尺寸│ cm× cm │
│ │名称 │ │ │ │
│ ├────────┼───────────────────┬──────────┼──┴──────────┤
│ │ │ 实物公章印模 │ │姓名: │
│ │ │ (多个印章请另附纸) │ │ │
│ │ │ │ 签名印章 │ │
│ │ ├───────────────────┤ │ │
│ │ │ │ (用于盖章) │ │
│ │ │ │ ├─────────────┤
│用 │ │ │ 保管人 │电话: │
│章 │ 实物 │ │ │ │
│单 │ 公章 │ │ │ │
│位 │ │ ├──────────┼─────────────┤
│填 │ 信息 │ │ │姓名: │
│写 │ │ │ 验证印章 │ │
│ │ │ │ (用于打印) │ │
│ │ │ │ ├─────────────┤
│ │ │ │ 保管人 │电话: │
│ ├────────┼───────────────────┴──────────┴─────────────┤
│ │用章 │ │
│ │单位 │ (单位盖章)│
│ │意见 │ │
│ │ │ 签 名: 日期: 年 月 日│
├──────┼────────┼────────────────────────────────────────────┤
│制 │主管 │ │
│ │部门 │ │
│章 │意见 │ 签 名: 日期: 年 月 日│
│单 │ │ │
│ ├────────┼────────────────────────────────────────────┤
│位 │ 主管 │ │
│填 │ 部门 │ │
│写 │ 领导 │ 签 名: 日期: 年 月 日│
│ │ 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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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日期 │ 年 月 日 │制章人员│ │保密人员 │ │
│章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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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日期 │ 年 月 日 │发章人员│ │领章人员 │ │
│章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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