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排除交换系统故障,协助使用单位实现交换系统与本单位办公系统的无缝对接。
(六)负责开展交换系统的使用培训。
(七)负责使用单位电子印章的制作。
第八条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广州市电子政务外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使用单位的文秘部门牵头负责本单位电子公文交换工作;信息化部门负责为本单位电子公文交换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电子公文交换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公文的收发及交换系统管理,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工作流程,配备电子公文交换所需的计算机设备和工作环境,确保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交换系统使用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具有较强的保密观念和责任心,能熟练掌握交换系统操作和相关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要设置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主要负责管理和维护本单位使用人员账号、监控系统的运行状态以及分配本单位使用人员账号的权限等工作。该岗位应由具有相应计算机知识水平及计算机操作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负责电子公文交换的使用人员岗位发生变化时,本单位系统管理员应及时进行用户删除或权限调整,在交换系统上更新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包括办公电话号码和手机号码)等信息。
第十四条 交换系统使用人员的账号、密码应妥善保管。无关人员不得使用交换系统。
第三章 电子印章及使用单位的申请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是实物印章的电子化运用,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的制作应依附于本单位的实物印章,仅限于经交换系统传输的电子公文加盖印章的使用。
第十六条 电子印章的管理应与实物印章管理一致,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电子印章的管理制度,确保电子印章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 用于交换系统的电子印章由市府办公厅统一制作。使用单位制作、更换、销毁电子印章的,应向市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使用单位凭本单位已有实物印章申请制作电子印章。
(二)使用单位对外有多个名称的(含临时机构),可凭已有的实物印章申请制作电子印章。
(三) 电子印章不能正常使用、需更换的,应将原电子印章交回市府办公厅,并重新申请制作新印章。
(四)使用单位内部处室印章需制作电子印章的, 由使用单位根据统一的技术规范自行制作管理。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注册、更名、撤销的,应凭机构编制部门或有权机关下发的相关文件,向市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增的使用单位,需填写《广州市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使用单位注册申请表》、《广州市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电子印章制作申请表》,经市府办公厅审核同意后,办理新单位注册和电子印章制作手续。
(二)使用单位被撤销的,需填写《广州市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使用单位注销登记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被撤销单位的电子印章; 由市府办公厅在交换系统中删除该单位名称及用户,销毁该单位电子印章。
(三)使用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在名称正式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填写《广州市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使用单位名称变更申请表》、《广州市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电子印章制作申请表》, 向市府办公厅提出变更申请,并交回原单位名称的电子印章,市府办公厅在交换系统上注册新的单位名称,并注销原使用单位名称及电子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