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对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性贷款,增量超过5000万元的,按新增贷款的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二奖励。
九、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树立“适度盈利观念”,合理确定利率定价水平。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高比例不能超过贷款总额的50%。扣除国家利率调整因素影响,以三季度各银行加权平均利率为基准,四季度各银行加权平均利率与三季度持平、比三季度降低10%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增贷款平均利率全市排名最低的5家金融机构、且没有违规收费等行为的,分别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
十、扩大融资担保规模。鼓励全市各融资性担保公司积极以较低费率为工业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对四季度新增工业企业担保总额的,给予1‰的奖励。
十一、鼓励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提高企业经营风险保障水平,按投保保费的50%给予企业补贴。
十二、落实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政策。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落实小型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落实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3年内免印花税政策,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综合运用研发补助、科技贷款风险补助、创业投资等手段,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十三、规范银行收费行为。鼓励银行切实降低企业融资实际成本,规范收费行为。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附加费用,不得强制要求借款企业将一定比例贷款资金返存贷款银行、要求企业贷款时搭售理财产品和保险。自发文之日起,若有上述违规收费行为,取消所有奖励,并由监管部门进行查处。